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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整理货物时不慎遭叉车碾压右足,致终身残疾,他该向谁追究责任?

发布日期:2021/1/22 20:13:22

 杭州日报讯 货车司机张军(化名)到A公司卸货,却意外被叉车碾压了右脚,终身致残。出院后,张某将A公司与叉车司机李诚(化名)一同告上法庭,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44万余元。

近日,在富阳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,双方进行了调解。

张军是福建的一名货车司机,2019年底,他按物流公司的要求,运输一车货品到杭州富阳的A公司。在仓库卸完货后,张军站在路面上继续整理物品。这时,李诚驾驶的叉车朝张某驶来,车轮碾压上了张军的右后脚。

后经医院诊断,张军右足弓损坏并致终身残疾。

治愈后,张军只能依靠假足弓和拐杖行走,无法再从事货物运输行业,失去了重要的经济来源。张军认为,叉车驾驶员李诚和A公司必须要对此负责。

李诚觉得很“委屈”,认为事发时,他正在厂区内驾驶叉车装卸货物,系从事职务行为,依法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,他不需要承担责任。而A公司认为,李诚疏忽大意致人残疾,还让公司蒙受重大损失,其应当承担部分责任。

那么,叉车驾驶员李诚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,各方过错及责任如何认定?

法院审理后认为,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,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

本案中,李诚作为A公司驾驶员,在厂区内驾驶叉车卸载货物,因自己疏忽大意导致张军受伤致残,存在重大过错,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。但其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和发生地点均符合执行工作任务要求,应当认为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,因此,A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不过,张军本人在此次事故中也并不是全无责任。作为货车驾驶员,他在整理物品时穿着拖鞋站在地面,没有注意到周围环境及危险的发生,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,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
最终,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,A公司在先前治疗阶段已经支付的16万余元医疗费基础上,再赔偿张某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27万元,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。

法官说法: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担责,但可向过失人员追偿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,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,所以,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,依法应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。至于公司在承担民事责任后,是否有权向行为人追偿,《侵权责任法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,但2021年1月1日施行的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,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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