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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未检叉车,罚款3万元!

发布日期:2021/6/11 10:52:33

 2021年5月26日,我区企业宇阳服装使用未检叉车在厂区内作业,区市场监管分局于当日立案调查。经查,该企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四十条:“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,不得继续使用。”的规定,构成特种设备使用违法行为,依法应予处罚。

依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八十四条“违反本法规定,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,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:(一)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,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,或者国家明令淘汰、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。”

鉴于该企业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,主动说明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原因,并在第一时间组织进行整改,有减轻处罚情节。结合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试行)》之规定,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,并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。

现予以通报曝光!

烟台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提醒叉车使用单位:叉车经安全检验合格、办理登记、悬挂牌照后方可在场(厂)区内使用,叉车必须由持有效的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》的人员操作。望广大企业切莫抱有侥幸心理,为省事或者节省检验费用对不经常使用的叉车不报检,或者租用未检验、未登记的叉车,最终因小失大。

广大市民发现企业有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等违法行为时,请拨打6922152举报,区市场监管分局将第一时间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。

供稿单位:综合行政执法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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