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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机好心“搭把手”,不慎被砸伤,到底谁的责任?法院这样判

发布日期:2021/8/5 8:39:58

 货车司机在等待装货时

发现物流公司的叉车出了点问题

他下车出手相助

不料导致自己受伤

他的伤谁来赔偿?

近日

经厦门两级法院审理

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

2019年10月20日下午

周先生受委托至某物流公司的仓库接货。他把货车开到卸货区,坐在驾驶室内等待装货。货快装完时出状况了:叉车的货叉拔不出来。若强行拔出货叉,货物会倒。叉车司机让周先生帮忙看看,并让他在两个货叉中间垫一下木头,防止货物倾倒。

就在帮忙的过程中

周先生的手来不及抽出

被货叉砸伤了

周先生被送往医院救治

被诊断为右手第3掌骨骨折

共花费医疗费3.8万余元

共计住院14天

经鉴定

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

因协商赔偿未果

周先生将物流公司

起诉至海沧区法院

物流公司:

否认周先生的伤情和他们有关,说是周先生自己在驾驶室内造成的。

叉车司机仅表示:

他是让周先生下车帮忙查看情况,但不知道他是怎么受伤的。

法官问现场是否有监控

物流公司回答

监控当时正进行升级

无法提供

海沧区法院审理认为

物流公司称周先生在驾驶室内受伤,不合常理,并且卸货区作为重点安全生产管理场所,理应确保正常工作时间的现场监控能正常使用,这也反映出物流公司在安全管理上的疏失。叉车司机作为物流公司员工明知卸货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等规定,仍让周先生下车查看、帮助,导致事故发生。因此,物流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。

另一方面,周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。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及本案实际情况,酌定由物流公司承担90%的责任,周先生自负10%的责任。

在认定了周先生的各项损失后

法院一审判决

由物流公司向周先生赔偿168995元

物流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

近日

经市中级法院调解

双方达成赔偿协议

物流公司向周先生支付赔偿款10万余元

厦门日报社新媒体中心出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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